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以致买方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阅读,了解合同内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周某须依合同约定补足房屋面积误差价款15440.9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周某购买了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6.62㎡,单价4128.59元/㎡,总价款522762元。签订合同后,周某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2018年12月,房地产测绘所实测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0.36㎡。2019年1月该房地产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房屋,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3.74㎡。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发生差异的,以房地产受理局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核定为准,多退少补。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因案涉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为2.953%,2020年,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周某发出通知要求其补足房屋面积误差价款15441元。但周某一直置之不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应当全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