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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拒缴物业费 法官释法解纠纷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12-17 08:42

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委托乙物业公司对甲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甲小区业主黄某在合同期内拒交物业管理费近两年,小区物业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6年,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小区业主按季度缴纳物业管理费,迟交则按日支付未缴金额5‰的滞纳金。业主黄某在按约支付数月管理费用后,自2016年9月起拒不交纳相关费用,至今已欠缴物业管理费3500元。

原来,黄某认为乙物业公司看管不当,未尽到职责,致使其家中失窃,物业失职却不主动承担责任,一直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黄某认为可通过免交每月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填补个人损失,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及诉讼费用,有合同为依、法律为据,诉请并无不当。业主黄某行为也并非无端生事,物业管理不当,亦存在过错。因此,承办法官极力促成双方调解,引导双方合理让步,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补缴物业管理费2500元,滞纳金免缴。(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