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标题: | 关于房产档案利用费 |
来信人: | 单林林 |
来信时间: | 2012-12-12 15:33:26 |
内容: | 根据“岳阳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等收费的批复”(岳市价行审[2012]2号),房产档案利用费必须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才能收取,请问这个自愿委托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开发商都是统一标准全部收取。 |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复时间: | 2013-01-18 17:06:45 |
回复内容: | 单林林,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单位提出的宝贵意见,你提出的自愿委托是行为委托,开发商收取的费用是建档费,是严格按照岳市价行审[2012]2号收取的,我局档案馆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济来源于服务性收费。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