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岳建字〔2019〕14号(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3号建议的答复)

编稿时间: 2019-10-08 03:32 来源:市住建局

谭艳平代表:

您提出的《加强房地产项目停车位权属的宣传指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居住小区地下车位权属问题是当前的社会热点,如何厘清不同情形的居住小区地下车位权益归属并加以宣传引导,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起见,还是从规范车位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各方权益出发,都十分必要。

一、关于您提出“由住建部门联合媒体对房地产项目的停车位进行宣传,告知各小区业主《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规划内用于停放车辆,车位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规划外另增车位属业主共有”的问题

鉴于产权登记相关职能已从我局划出,建议由不动产部门牵头联合媒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74条原文“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精神,结合我市实施的《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地下停车位产权登记相关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市民群众清楚知晓,哪种情形下车位、车库归属于业主或业主共有,哪种情形下归属于开发商。

二、关于您提出“由房产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中说明,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业主可买可租,权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到时业主入居时就知道车位配套是有偿服务设施,不是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的问题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监管职能现归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严格按照《物权法》第74条原文“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精神,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斟酌研究实施。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4日

 

承办负责人:张勤慧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董学武   0730-875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