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2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咨询。
(一)决策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二)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包括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查和调整。包括单位、单项工程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施工图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三)交易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合同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各类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标清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四)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工程款申请支付,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的处理及调整,以及新增单价的审查和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等。
(五)竣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对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编制与审查,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 省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操作规程的监督执行,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造价管理协会进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第七条 咨询业务操作一般由业务准备(委托和受理)、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一般程序如下:
(一)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或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
(二)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三)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四)制定咨询实施方案,成立咨询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五)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六)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七)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八)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九)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咨询服务回访;
(十一)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八条 咨询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操作人员配置
参与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由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
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二)专业造价工程师
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造价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三)造价员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检,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四)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咨询企业内部校核或复核程序。复核人员的职责如下:
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5、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或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五)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受咨询业务委托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一)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承发包方式、有关现场条件等;
(三)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方式与方法;
(四)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合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招标或双方协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人签定规定格式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一),无咨询合同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咨询企业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附件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量、确定、控制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实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控制体系负责,参与合理选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项目负责人应合理拟定质量控制程序,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关资料时;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附件三)。补交的资料也应办理相应手续。委托业务完成后,除将必要的资料复印存档外,其余资料应及时退回委托方。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需要作出澄清或说明,应书面(《工作联系函》附件四,或《问询函》附件五、《问询事项记录》附件六)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与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就工作方案进行会商。会商情况及获取相关的信息应记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件七) 或《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表》(附件八),经各方确认后会签或盖章,作为工作方案编制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附件九或附件十),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以经过核实的资料和证明为依据,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附件十一);或根据业务实施需要出具《审核意见》(附件十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从内容到形式要按统一规范的格式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造价工程师声明段。
(四)编审范围段:本次编审造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时间、规模、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及建设地点;编审责任、编审依据、编审范围、编审方法、编审作业日期。
(五)意见段:咨询结论、咨询说明。
(六)签章。
(七)咨询报告日期。
(八)建设工程造价书段。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审核意见》(附件十二),一般适用于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控制审核的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严格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督约束机制,实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在形成初审意见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联系,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现场核对,针对有异议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在形成初审意见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及有关各方核实。各方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附件十三或附件十四)上签章认可。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之前,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报告书征询意见函》(附件十五)征求意见,委托单位应在《报告书征询意见函》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上述第二十条核审意见的签章认可故意拖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拖延一方应当自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28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签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予签章的,或委托单位未对上述第二十一条征询意见函签署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独立性原则,按规定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遇到计价办法缺项及与有关各方理解偏差或计价办法其它疑问,应当报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确定或解释,进行调解。
第一节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核准(备案)报告,应做好资料的收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熟悉下列有关咨询依据:
(一)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二)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
(三)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四)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项目前期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投资估算,协同委托人和相关人员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提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资金限额。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有关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财务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收集、整理和计算有关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等资料;
(二) 估算各期现金流量;
(三) 编制基本财务报表;
(四) 进行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五) 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六) 做出项目财务评价的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 财务评价应该编制的基本报表主要有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及外汇平衡表等。财务评价应计算的评价指标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类。静态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动态指标主要包括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率等。
第二节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一)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手续的相关文件;以及与合作参与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等;
(二)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地点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四)该阶段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设计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参加相应会议和相关活动,了解和掌握会议有关内容,作为编制或调整工程经济文件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一)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二)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
(三)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四)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五)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六)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七)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概算,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资金限额。
第三十五条 制定限额设计目标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设计人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优化。
设计优化方案确定或在原则认可之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方案。
第三十六条 设计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三十七条 编制与审查估算、概算、预算需收集和提供的资料:
一、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查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二)各类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2)初步设计图纸;
(3)工料规范说明。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查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编制与审查概算、预算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概算编制与审查
(一)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二)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出席相关会议,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及内容,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设计修改调整概算。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查
(一)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二)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三)出席相关会议,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及内容,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调整预算。
第三节 建设项目交易阶段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交易(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的收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招标答疑、投标报价分析(招标清标)、投标澄清、参与并协助委托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投标报价的编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文件,包括图纸及说明;
(二)适用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整理该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一)相关造价基础资料;
(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图纸;
(四)参考价或标底(招标控制价);
(五)答疑文件;
(六)投标报价文件;
(七)清标情况报告书或投标报价分析;
(八)询标澄清文件;
(九)评标报告;
(十)中标通知书;
(十一)施工发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协助委托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做好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确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常规施工方案;
(二)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完成工程而实施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量清单必须执行项目内容、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四统一”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项目特征描述清楚、数量计算准确,暂定工程量应与实际数量基本一致。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加项目招标答疑会。同时,应对投标人提出的项目工程报价相关的疑问作出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要求的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加招标清标工作,对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对需要投标人补充和澄清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纳入清标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完成并提供委托人的《清标情况报告书》(附件十六)。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配合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委托服务范围,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具体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参与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并草拟施工合同文本。
第四节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收集、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拨付审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和确认、工程费用索赔、成本分析与调整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文件、报告及审核意见等资料,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有关批文;
(二)施工图预算;
(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五)发承包合同。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还应做好现场资料的归档工作。一般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报告及审核意见资料;
(二)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报告;
(三)发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四)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或审核意见;
(五)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意见;
(六)工程费用索赔审核意见;
(七)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
(八)单位(或已完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
(一)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
(二)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已经签订的发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检查并落实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的一致性;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收到经初审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或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接受委托,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为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在审核工作前,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收工程变更资料。
第五十四条 工程变更引发工程价款变动的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对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进行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进行计量、计价或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工作。具体包括:
一、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一)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二)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三)索赔的依据:
(1)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2)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3)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4)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5)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6)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7)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的证据。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定期对已发生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重新预测调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第五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收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一)招投标文件;
(二)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三)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四)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五)工程签证单;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八)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主要材料汇总表;
(十)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十一)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十二)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十三)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工程结算编制要求
(一)工程结算一般应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移交后方可进行;
(二)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三)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或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问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四)工程结算应严格按照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审查要求
(一)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应当采用全面审查法审查,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二)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三)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四)对多计、重计的项目应予以核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整;
(五)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六)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查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七)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六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司法、仲裁机构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应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指派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担任具体鉴证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按照行政要求,提供鉴证性复审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当事人共同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也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给予调解。调解工作仍应遵循鉴证的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六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要求整理鉴证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一)工程造价鉴证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二)工程造价鉴证方案及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相关意见;
(三)接受、归还委托人或当事人文件资料签收单或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鉴证报告;
(五)工程造价鉴证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造价鉴证工作,应准备相应的鉴证资料和收集鉴证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准备的鉴证资料应包括:
(一)现有并适用于鉴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程第三十三条所列相关资料;
(三)其他专业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集鉴证依据时,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
(二)与鉴证标的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三)相关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四)施工过程中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五)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理由;
(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要求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当事人各方共同签认。
第六十五条 鉴证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鉴证工作实施细则,并征得委托人明确鉴证内容、鉴证方法和工作进度。鉴证实施细则应经委托人同意。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合同或协议的鉴证,应鉴别、判断、评定其是否合法与有效。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构成的计量、计价鉴证的,应遵循原计量、计价的约定。对未作约定或委托由鉴证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采用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现行的取费标准和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完成鉴证工作后,应出具完整的《建设工程造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形式和内容应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证报告不同之处是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咨询”更换为“鉴证”。
第五章 业务终结
第六十七条 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件及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授权人)或项目负责人或造价工程师签发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规定,在送达咨询成果文件时应填写《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七)。
第六十八条 在咨询服务的终结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确定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已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与范围,且所有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等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九条 咨询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咨询资料收集、整理与留存归档制度。咨询资料应于咨询成果报告发出后的一个月内,在技术总负责人(授权人)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并积极推行档案电子化。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的规定:工程造价技术档案过程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5年,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为10年。整理归档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咨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成果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如施工合同、重要的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现场确认的索赔报告等;
(三)经签发的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如《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
(四)与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现场勘察、校核、审核记录,如《现场勘察记录》(附件十八)、《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
(五)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委托方资料清单一览表;
(六)作为咨询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十条 大型或技术复杂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询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的咨询服务回访制度。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服务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也可包括使用咨询成果资料的项目相关参与单位。回访前由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回访记录表》(附件十九);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回访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报技术总负责人(授权人)审阅后留存归档。
(二)技术总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咨询技术特点,在咨询服务回访的基础上归纳出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使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第七十一条 咨询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咨询业务终结完成后,有条件的咨询企业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资料清单》(附件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附件三)
《工作联系函》(附件四)
《问询函》(附件五)
《问询事项记录》(附件六)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件七)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表》(附件八)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表格形式〕(附件九)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文字叙述形式〕(附件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附件十一)
《审核意见》(附件十二)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三方签字形式〕(附件十三)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四方签字形式〕(附件十四)
《报告书征询意见函》(附件十五)
《清标情况报告书》(附件十六)
《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七)
《现场勘察记录》(附件十八)
《回访记录表》(附件十九)
《会议记要》(附件二十)
第七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一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工程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度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外的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业务的工作依据:
第四条 业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咨询人可能会获取与委托人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咨询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
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监管机构对咨询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咨询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咨询人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咨询人必须要披露;
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咨询人不得向除咨询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咨询人的服务,咨询人可能会披露曾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咨询人会提及委托人的名称或使用委托人的logo,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
(三)咨询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八条 本项目委托人提供咨询人现场办公的便利,并按照咨询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所需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收到对咨询人要求做出答复事宜的书面报告后, 2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超过上述时限,完成日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有过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通用条款第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酬金:
1.酬金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 。
2.支付。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 万元,工程主要单项工程招标完成支付 万元,工程竣工结、决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审核费用。
3.本次审计(咨询)工作有关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 承担。
4.如非咨询人原因,致使咨询人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询服务事项及业务范围有明显的增加时,咨询人与委托人可进行协商,相应调整咨询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咨询人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_ __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乙方通过 工作实施,对以下方面出具咨询意见或咨询报告:
1、
2、
第二条 其他:
第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名称: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说明:
⑴ 本清单一式两份,提供建设单位一份,本公司保留一份;
⑵ 本清单于 年 月 日提交建设单位,请建设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给造价咨询小组/项目部。
⑶ 如不能及时提供请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说明原因: A、没有 B、正在查找 C、不能提供
造价咨询小组/项目部送达人签字: 建设单位经办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名称:
序号 |
资料名称 |
移交份数 |
备注 |
委托单位 / 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造价咨询小组 / 项目部资料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委托单位 / 建设单位确认资料归还: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工作联系函
编制单位: 编号:
致 (单位): 事由: 内容: 发出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注:重要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单位各取一份。
附件五
问 询 函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名称: 编号:
致: (单位) 根据 委托,由我公司负责对 建设项目进行 工作。 现有如下事项我们不太明确,特发函向贵方予以询问。 问询事项: 1、 2、 3、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现就问询事项答复如下: 附件: 被问询单位名称(签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发被问询单位,由被问询单位答复并签章后返回一份;
附件六
问询事项记录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名称: 编号:
序号 |
问询事项 |
问询记录 |
被问询人签字 |
记录人: 记录日期:
附件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
时间 |
地点 |
||
主持人 |
记录人 |
||
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 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
|||
会议议题: 会议确认意见: |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造价咨询单位签字:
附件八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调查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委托单位 |
||
建设单位 |
||
工程概况 |
||
项目进展情况 |
□ 项目前期阶段 □ 项目实施阶段 □ 项目后期阶段 |
|
咨询内容 |
□ 建设项目投资策划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 □ 编制或审核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 工程招投标策划 □ 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文本 |
□ 招标清标(投标报价分析) □ 审核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费用的计算 □ 工程项目专项管理咨询 □ 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 工程造价鉴证 □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
咨询方式 |
□ 全过程造价咨询(需常驻工作人员) □ 全过程阶段性造价咨询(不需人员常驻现场,但需阶段性的开展咨询工作) □ 事后咨询(结算、决算、后评价) □ 配合委托方开展其他工作 |
|
其他 |
委托单位负责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 日期:
附件九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格式一)
编号:
咨询服务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规模 |
|||||
建设单位 |
|||||
咨询依据 |
|||||
咨询目的及范围 |
|||||
咨询内容与重点 |
|||||
咨询进度计划 |
|||||
咨询小组/项目部 |
项目负责经理 |
资料管理员 |
|||
A组专业负责人 |
A组助理人员 |
||||
B组专业负责人 |
B组助理人员 |
||||
C组专业负责人 |
C组助理人员 |
||||
咨询小组分工 |
A组负责专业: B组负责专业: C组负责专业: |
||||
咨询小组所在部门经理审查意见 |
|||||
咨询小组所在分公司领导审查意见 |
|||||
咨询小组所在分公司 / 单位技术部门审查意见 |
项目负责经理: 编制日期:
备注:“格式一”适用于小型建设项目或分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件十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格式二)
1、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结构类型及建设地点等。
2、咨询范围:应包括委托人委托的咨询项目的工程范围及业务范围两部分,工程范围要注明标段、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名称,业务范围按工程范围的全过程按阶段、节点划分。
3、咨询要求:主要是指委托人对咨询项目的范围、质量、咨询时间、咨询目标等的要求。
4、咨询依据:主要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技术经济指标及本指南规定的操作要求等。
5、咨询原则: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6、咨询方式:符合本项目特征,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咨询方式。
7、咨询成果:是指在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本项目造价管理咨询应提供的结论性文件。
8、进度计划:是指在管理咨询过程中,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的相应咨询工作安排。
9、工作方案:包括符合本项目特征的,有关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等方面的综合性行动方案或统筹安排(包括不限于咨询重点、方法、实施步骤和程序等内容)。
10、质量目标:符合本项目特征,能满足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质量期望的要求和标准。
1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造价咨询企业为完成咨询任务而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相应工作人员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备注:“格式二”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或大型分项造价咨询业务。
附件十一
备案号/报告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报 告 编制单位名称×××××× (盖章)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审人员: 编审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司文件 备案号 / 报告编号×××(20××)第×号 关于××工程×××编制(①或审核)的报告 ××××(委托单位全称): 受贵公司咨询委托,对××工程×××××××进行编制(①或审核)。 参与本次咨询工作的造价工程师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咨询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咨询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 3、本咨询报告的结果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计算所得,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等其他因素造成的造价变化不承担责任; 4、我们与本咨询报告中的编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5、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咨询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委托方无关。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 编审人员:(②所有参与本次编审的造价人员名单) |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施工单位名称: 三、设计单位名称: 四、监理单位名称: 五、建设工程名称: 六、建设时间: 七、建设规模: 八、结构类型(工程概况): 九、建筑面积: 十、建设地点: 十一、编审责任: 十二、编审依据: (③阐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采用的计价依据、标准、材料设备资料、相关文件及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十三、编审范围: 十四、编审方法: (④阐述实施的主要编审过程、编审人员数量) 十五、编审作业日期: (⑤阐述编审工作起止年月日)。 十六、咨询结论: (⑥阐述编审的工程造价金额、审查增减金额,在阿拉伯数字后表明人民币大写金额)。 十七、咨询说明: (⑦针对工程造价编审重点或必要点进行说明,针对不当的定价行为使编审价格背离公允价值,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予以说明) 十八、附件六~十所列内容。 项目负责人(签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号(盖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⑧盖公章及执业章) 年 月 日(⑨出报告时间) 备注:(1)①~⑨的内容为对本样式报告的说明,并非报告内容。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招标控制价、预算等编织类未涉及。 |
附件十二
审核意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程 |
编号 |
||
事 项 |
日期 |
||
致: (建设单位 / 委托单位) |
|||
事由:关于×××工程 (事项)的审查事宜 |
|||
内容: |
|||
一、概况 |
|||
二、审查依据 |
|||
三、审查意见 |
|||
四、附件 |
|||
(造价咨询企业签章 / 或项目部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抄送: (委托单位 / 建设单位) |
注:如委托单位与建设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不用抄报上级单位。
附件十三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格式一)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送 审 金 额 |
审 定 金 额 |
审增 (+) / 减(-) 金额 |
备 注 |
合 计 |
|||||
审定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审核单位: |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格式一”适用于委托单位与建设单位属同一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附件十四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格式二)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送 审 金 额 |
审 定 金 额 |
审增 (+) / 减(-) 金额 |
备 注 |
|||
合 计 |
||||||||
审定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委托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格式二”适用于委托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属同一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四方签字确认。
附件十五
报告书征询意见函
编号:
(委托单位全称):
受贵单位咨询委托,我们对贵单位 工程 的造价咨询工作业已完成,根据《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呈上,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贵单位对报告书初稿的签署意见连同报告书初稿一并送(寄)回我公司,以便我公司及时出具正式报告。
(造价咨询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现将我单位对报告书初稿的意见陈述如下:
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
委 托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函适用于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正式稿之前,将报告初稿征求委托(或建设)单位意见的参考格式。
附件十六(附件16-1)
______________工程 清标情况报告书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 清标工作组负责人:________(签字) 日 期:__ _ _年____月____日 |
附件16-2
报告目录
一、清标工作组成员表
二、基本情况表
三、投标文件符合性、响应性偏差表
四、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名单
五、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情况表
附件16-3
清标工作组成员表
序号 |
姓名 |
现工作单位 |
职务 |
技术职称 |
职业资格 |
承担的清标工作 |
注:由清标工作组成员本人一一填写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4
基本情况表
工程概况 |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
招标范围 |
||||
标段划分 |
||||
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指标 |
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 |
|||
工期要求及违约责任 |
||||
对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要求 |
||||
对拟派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 |
||||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
||||
其他 |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5
投标文件符合性、响应性偏差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质量标准 |
施工工期 |
履约担保 |
质量奖励和违约 |
工期奖励和违约 |
技术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
清标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6
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名单
一、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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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表述错误情况 |
二、投标文件有细微偏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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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细微偏差情况 |
清标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6-7
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情况表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详见开标前最高限价公示)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8)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费用、预留金和不可竞争费用的。 9)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的。 11)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竣工、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4)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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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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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重大偏差条款 |
重大偏差表现情况 |
建议 |
清标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
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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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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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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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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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
文书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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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 |
收件人 |
收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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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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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现场勘查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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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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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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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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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记录(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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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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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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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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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人员(签字): |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十九
回访记录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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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建设单位 |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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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事项 |
委托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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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水平 |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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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能力 |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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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范服务 |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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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道德 |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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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评价: 委托方(签章): 日 期: |
附件二十
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 |
会议记录人: |
索引号: |
建设项目: |
主 持 人: |
页 次: |
会议时间: 地 点: 参加单位及人员: 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会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