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腐败现象,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投资占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从设计概算审查备查,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查备查,施工合同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备案至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根据工程造价在建设期不同阶段的确定和控制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办法及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等来编制和确定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初步设计批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交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设计审查机构应出具相应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及审查意见报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经备查的施工图预算即可作为招标控制价。未经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预算备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依法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单位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程度设置工程变更审核的程序、权限及时限,并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对工程变更调整合同造价3%以内(含3%)或单项调整绝对值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对调整工程造价3%以上(不含3%)或单项调整绝对值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由建设单位申请,按原审批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出具初步设计变更调整意见;对调整工程造价10%以上(不含10%)或调整绝对值200万以上(不含200万)或建筑面积超过原施工图面积10%以上(不含10%)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调整项目设计概算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应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示。 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或竣工面积超过中标价或原施工图面积的工程,发包人应书面说明超标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对提供的证明资料完备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机构将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整,但能说明清楚并补充完备证明资料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机构将限时备案;提供的证明资料严重缺失,提供的依据不充分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机构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 月 日起施行 |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调查表Book1.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