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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9-08-30 08:19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9年2月2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现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精神及试行期间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我办修订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731—88950406。

传    真:0731—88950063。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大类。其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能需要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由项目属地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总时限。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

各审批阶段,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获取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选择“一次征询”服务的,申请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填报申请表单有关信息后,点击“一次征询”,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并反馈至牵头单位或各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为“综合服务窗口”)。未及时反馈征询意见的或征询意见存在疑问的,由牵头单位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协调。牵头单位或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汇总后,在工作时间即时“一单告知”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材料,对暂时必须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审批事项,须由综合服务窗口审批或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窗口现场集中审批。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审批管理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该事项申请,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和该事项办理部门。1个工作日后未予退回的,视为由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的业务单位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受理事项申请后,系统自动告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表单后,发现某阶段申请表单信息填写错误或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更改申报表单有关信息,由该阶段牵头单位或综合服务窗口将变更后的申请表单推送至该项目已经办结的审批事项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对应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信息变更是否影响已出具的审批结论或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给牵头单位或综合服务窗口。由牵头单位或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所有反馈意见后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办理或重新申报有关事项。

3.办结与出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可在审批管理系统签发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将专业审批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推送至审批管理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对扫描文件添加水印,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的依据),并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填写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中明确的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同时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实体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件,并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空间规划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相关事项清单、审批流程指导图详见附件。

附件: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3.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4.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5.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

6.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

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