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站属各监督科室、临港分站、中心城区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及安拆单位及检测机构: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许,华容县发生建筑塔吊拆卸坍塌事故,目前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深刻吸取华容县“1.23”中利城塔吊坍塌事故教训,切实防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我站决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拆和检测等起重设备责任单位的安全行为。
二、整治时间
2019年1月—2019年4月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方面: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
2、租赁单位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是否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所租赁设备是否有下列情形: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是否为同一单位。
5、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是否明确起重机械顶升、附墙及维修保养、定期专项检查等相关责任内容。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面
1、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和附墙,是否由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且在起重机械安装前签订安拆委托合同。合同中是否包括顶升、附墙等工作内容。
2、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审查安拆单位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是否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是否进行现场监督,实行监理的,监理单位是否进行旁站监理。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方面
1、安全生产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整治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及安拆等责任主体单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相关责任人员不熟悉设备相关的标准规范、不掌握设备的安全装置及工作原理、无履职能力或不履职的行为,所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资料收集归整不及时,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档案资料等行为。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进场验收、安装(拆)、检测和使用登记办理等基本管理程序情况。重点核查核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表(牌)与实物是否一致,查处施工、监理、租赁和安拆单位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进行验收并形成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未进行自检、在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报告之前擅自投入使用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以及超过检测有效期或停用超过6个月而不及时重新进行检测等行为。
3、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情况。重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使用单位未按程序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查验确认,对整机和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设备及构配件进场未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而进行安装、安装非原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等行为。
4、顶升加节、安装附着以后的验收情况。重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顶升、加节、增加附着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直接投入使用等行为。
5、使用、保养和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整治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的经常性检查,不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周期性全面检查,检查、保养工作流于形式、不按规定作例行保养,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实施各级保养,相关责任人员代签、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整治作业超时载作业,以及将吊斗或吊栏擅自加高加大等超载行为;整治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套用他人证件上岗,对人员的证件须采用“人和三证合一”的方式进行核查(本人、身份证、操作证、证件网络查询截图)核对,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违章操作,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等情况。
6、安全使用情况。塔吊重点整治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脱钩脱绳装置、防断绳断轴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吊钩、滑轮等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等行为。
施工电梯重点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急停开关、上下限位、上下极限限位、门电联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SC型不安装安全节,SCD型吊笼及对重防断绳装置失效,安全钩未安装到位、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梯笼超附着高度运行等行为。
物料提升机重点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安全停层装置、上下限位装置、控制器手柄的急停开关等失效,安装高度超过30米时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等装置,附墙架安装不符合要求、未采用原厂附墙架或采用非标准附墙架时未经设计计算或不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超独立安装高度未安装附墙架,附墙架间距及自由端高度超过6米,违规使用缆风绳,吊笼超附着运行、吊笼载人、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等行为。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时安装基础质量控制及验收行为。重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是否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制作,是否做好各项隐蔽验收,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楼面)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是否有经设计单位复核的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现场加固是否按方案实施等。
8、其它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整治安排
1、1月24日至31日,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监理、租赁产权、安拆等单位对工程项目所安装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改,确认每台建筑起重机械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表》(附表)中签署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月1日前将排查整治表和汇总表报工程项目对应监督科室,站办公室进行汇总。
2、农历春节后,我站将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家对在建项目所安装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各县(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市处将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五、整治要求
1、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开展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委托他人进行、代签排查意见、盖项目部印章等不履职行为。
2、各监督科室和监督人员要认真对在建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安全隐患未得到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3、农历春节后复工,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职责,特别是要对建筑起重机械加强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请各责任单位认清形势,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