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2017年四季度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台帐反映问题的通报(岳建质安监发〔2017〕54 号)

编稿时间: 2018-01-09 11:08 来源: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

根据省住建厅、省质安监总站工作要点和市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岳建质安监发〔2014〕5号)文件要求,2017年二季度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对各自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将排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12月29日,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全部完成排查工作,共对全市182个项目的605台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排查,其中塔吊343台,施工升降机195台,物料提升机67台。中心城区60个项目的275台建筑起重机械,其中塔吊170台,施工升降机83台,物料提升机22台;县(市)区122个项目的330台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塔吊173台,施工升降机112台,物料提升机45台。各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处各科室及临港分站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填报了《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明细表》。从2017年四季度反馈的结果显示,全市各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控有所加强,但仍然还是超过一年未重新检测的起重机械和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存在。

二、主要问题

1、部分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未及时检测。如市中心城区金鹗花园二期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详见附表一。

2、个别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如市中心城区公园大邸1#楼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详见附表二。

3、有些安全监督机构收集资料不够全面,对设备备案时间等设备基本信息不能全面掌握。

三、处理意见

1、对存在问题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应立即下发停止使用通知,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定整改期限,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整改,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前,不得使用。对于停工未复工的项目,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的跟踪,严禁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存在问题的起重机械。

2、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自发文之日起十日内,将管辖范围内存在问题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处综合办公室(联系人:王潇 0730-8295398),对拒不停工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一律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各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处各监督室及临港分站,各监督人员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认真汲取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经验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不断更新建筑起重机械动态明细表,及时掌控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及时制止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附表一:检测超过一年未重新检测或者安装后未及时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docx

附表二: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汇总表.doc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