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管理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岳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公示

编稿时间: 2020-12-10 10:44 来源:市住建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⑴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⑵取水水库大坝、供水渠道、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⑶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⑷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⑸城市主要输供水主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⑹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⑺传染性疾病暴发;

⑻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⑼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4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对城市供水事故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⑵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处置,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岳阳电业局、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务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城市供水事故重要信息;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日常监管工作及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城市供水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承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市中心城区供水水源保护,研究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地启用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城市供水应急的组织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破道抢修的配合协调,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供水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测;组织和指挥医疗求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作用急救场所。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物资、人员的组织,指导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水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组织、指导依法开展慈善募捐。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总工会依法参与城市供水事故的调查过程,切实维护伤工职工合法权益。

岳阳电业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

市消防支队: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市武警支队: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市中心城区供水应急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相关县、市、区供水应急抢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调查组:由市住建局负责组,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事故影响,提出城市供水事故防范意见。

事故处置组:由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针对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对求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负责组,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咨询评估组:由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为城市供水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事故进展情况;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信息,负责受理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4专家组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

3.预测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供水事故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事故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确立监测点。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供水事故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供水事故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可以同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群众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供水事故,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技术机构报告。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3.2.2信息处理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供水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供水事故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水行政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供水事故信息系统。

3.3.2电话报警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统一的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Ⅱ级)和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供水事故信息后,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建议,报同级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以下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事故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遇到供水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6预警解除

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事故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2较大城市供水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的。

4.1.3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

4.1.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72小时以上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⑴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⑵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水事故情况。

⑶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就按照省和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⑴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⑵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

⑶组织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咨询评估组、信息综合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信息发布,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⑷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

⑸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⑹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队伍救援。

⑺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加强救援力量。

⑻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市通报有关情况。

4.2.3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由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市供水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水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3报告方式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报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城市供水事故险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相关地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有蔓延趋势的,还应通报下级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4责任报告单位

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检测机构以及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城市自来水、水源水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4.3.5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从事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援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知悉城市供水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7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4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实施应急救援。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统一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Ⅳ级响应启动后,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委托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城市供水事故调查组,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

4.4.1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4.2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跨地区、跨领域、影响较为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4.6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城市供水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分析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6.2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队伍保障

市水务集团和县、市、区自来水公司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供水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水事故处置。

6.4技术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市供水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动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市性和区域性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2年组织一次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共7天。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联系电话:0730-8758202;联系地址:岳阳市会展中心东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