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10-28 09:28 来源:市房产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中央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根据中央有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和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的现状,区分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并重新进行核查统计。要进一步摸清各类棚户区的现实情况,将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有住宅区及“城中村”、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等,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10月底前完成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12月底前完成2013至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的修订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两个规划的编制情况纳入年终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编制规划或所编制的规划当地政府未予批准的,取消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各县市区要科学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根据两个规划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前储备土地,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二、严格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要坚持“先有规划、后有项目、再有计划”的原则,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应符合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向项目计划审批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初步设计(改建方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购和租赁的项目应提供收购或租赁合同等。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提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初步设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安置方案、入户调查情况表、项目调查测算报告、项目用地批复文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等。

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进一步规范计划审批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按照“市级汇总、集中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审核。廉租住房新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购改租项目,由市房地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垦区、林业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和市住建局审核。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各项目单位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计划,并提供申报资料;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审核工作;

(三)初步审核完成后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市级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五)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单位应按年度计划要求按期如质如量完成。

附件:1.岳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清单

2.岳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表

3.岳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汇总申报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