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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 2016-01-20 11:05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政发[20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5-2017年,在全省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垦区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1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60万户,完成3000个以上行政村的整村推进,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5号)中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1.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湖南省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在审批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加强指导,适时抽查棚户区立项情况,及时调度项目库中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施进度、货币化安置率、历年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支持一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业务水平较高和积极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因素,合理规划选址,优化户型功能设计,确保可持续利用,改善居住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有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推广住宅产业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要求,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大力推行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为代表的产业化试点示范,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积极稳妥加大项目建设。要充分运用已取得的棚户区改造成果,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合规推进,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抓好项目审批和监管,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落实参建主体单位和人员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确保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配套基础设施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力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库,尽快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相关的城市道路、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供热、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场以及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要求,创新建设理念,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建设绿色、生态、低碳的城市基础设施。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1.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结合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色民居风貌改造等工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逐步将整体推进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形式。在农户自愿、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行政村中,选择3000个以上行政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整村推进。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完成800个、1000个、1200个行政村农村危房改造整村推进工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省级示范,至2016年7月底前,完成武广高铁和沪昆高铁沿线各行政村、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和宁乡县夏铎铺镇、株洲县淦田镇、韶山市大坪乡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省级示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重要交通走廊、重大集镇、连片传统村落、重要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自行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

2.与精准扶贫紧密结合。继续实施重点帮扶政策,衔接精准扶贫户名单确定重点帮扶农户,落实分类补助政策,解决特困农户安居问题。衔接扶贫村名单确定整体推进村,支持省直单位对口扶贫村、易地扶贫搬迁村实施整村推进。支持茶陵县、炎陵县开展土坯房改造。鼓励各地整合资金,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道路、供水、绿化等项目。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投入,并向贫困地区倾斜。

3.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特别是岳阳市、常德市七度抗震设防的13个县市区应按相关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制定符合实际的特色民居(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纸,开展送图下乡,按国家要求将特色风貌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提高危房改造质量和水平。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全面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履行政府服务职能,积极搭建平台、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房的通道,提高棚户区改造安置效率。原则上,各地区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0%、60%。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统筹考虑本地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省财政厅要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对年度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州和县市区,省政府将根据各市州申请,统筹协调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放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大力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切实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自建自营自管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转型,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不断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本金投入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各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要继续加大对城中村、城边村、农村危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抢抓政策机遇,围绕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功能、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摸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以及独立工矿、林业、农垦等企业棚户区的基本情况,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项目建设法人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的同时,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市州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及时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大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效益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对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省政府将对各地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行政审批推诿扯皮、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州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