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认定程序》、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的概念及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建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流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为简化评价流程,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创建计划立项和专业评估评价整合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
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评价程序
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凡按照《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2017)、《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7)强制性条文以及所有包含“应”字内容条款(绿色建筑标准基本要求)要求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项目,由我局按照《岳阳市绿色建筑认定表》(附件一)认定为绿色建筑。
2、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项目,我局对项目单位填报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申报书》(附件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三)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后,将所有申报资料提交我局审核通过后,由申请单位选择的评价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完成评价。
3、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二、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项目,我局对项目单位填报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申报书》(附件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三)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申请单位在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后,将所有申报资料提交省住建厅政务中心。省住建厅审核通过后交由申请单位选择的评价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完成评价。
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专家库的管理
我局负责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资格认定以及管理工作。依照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以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申请表》(附件四)开展初步审查工作,签署推荐意见,向省住建厅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报送省厅,经核定、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编号并公布,有效期两年。经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连续两年工作完成较好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经省住建厅评估核定,可申请开展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入岳执业的外地绿色建筑评价机构须到我局办理《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入岳执业登记表》(附件五)手续后,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
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建材)评价专家库的建立及其管理工作。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物理、施工管理、营运管理等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执业注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拥有丰富的绿色建筑(建材)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建材)评价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水准。聘任专家须填写《绿色建筑(建材)评价评委基本信息表》(附件六)进行申报,通过审查后确定评委资格。
四、明确职责分工,实施联动机制
根据省住建厅对各地州市绿色建筑绩效考核的任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排水(污)管网工程建设、绿色(装配式)建筑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岳建发〔2018〕7号)要求,我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进行年度绿色建筑任务分解绩效考核。
(一)各县市区
全面贯彻落实65%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执行率均达100%。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市区中心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按面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将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纳入图审、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关键环节的监管;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二)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1、勘察设计管理科。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备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明确建设工程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对应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标准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申请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要求。
4、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要求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备案责任主体单位,备案时,把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指标要求纳入节能备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在审核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应当审核其是否进行专项查验,对未进行专项查验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专项验收完毕后,要求建设(施工总承包)方提供验收资料,并按项目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档案与台账,同时做好相应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意见: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合同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样板间质量检查记录》,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节能和绿建分部工程申请验收审批表》,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节能和绿建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表》。房屋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标准及比例使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能效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相关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房屋的能效证明文件。
附件:
3、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三).doc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