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发〔2011〕3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特制定《岳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岳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第三条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湘建价[2008]29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湘建价[2008]88号)格式签订。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无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
2、规费、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税金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折扣、优惠。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规定标准足额计取,明确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4、合同价款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应时期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5、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6、不得签订无限风险合同,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
7、工程质量不得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禁止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8、建设单位不得无限压缩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合同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和拖延的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基数。
9、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工程签证要有相应约定,并有工程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
10、结算审结期限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11、应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时间、数额和方式。
1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办理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
㈠、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3、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
4、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审核文件。
5、由银行出具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
㈡、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
3、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5、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
㈢、合同备案办理地点:岳阳市政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发现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责令其依法改正。
第七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管,依照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合同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专业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协议)、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
3、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4、主要建材供应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6、承、发包方是否按规定、合同时限报送结算资料、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在合同跟踪管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诚信履约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