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作出了具体部署。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建设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光焘同志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了办事机构,明确了部机关司局的责任;对系统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重点部位和基本特点进行了广泛调研;3月中旬又下发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目的是对全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进一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近年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三审两交易一服务"源头治理、工程建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黑名单"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仍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部位,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上。如: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一书两证"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不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违规发放资质资格证书。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单位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企业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有的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2005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设系统发现并查处的148件经济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坚决彻底地铲除这些问题,是加强建设系统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推进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重点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实施方案》,都明确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重点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真正吃透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目标
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要把握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治理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1、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工作意见》和建设部的《实施方案》,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并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总体时间要在今年年底前结束。在实施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其次,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企业在各类经营活动和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企事业要认真查找在经营、财务、购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行政机关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查找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第三,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整改。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和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手软,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治理商业贿赂不搞群众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建设部已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各地也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好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也要据实进行举报。二要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三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在起草、修订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有关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二是深化改革,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资质资格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城镇房屋拆迁等六项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完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和招投标制度,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完善市政公用单位的产权改革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三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对各经营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部管社团要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及服务标准等,推进行业自律。
三、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把学习教育和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政策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联系点制度,以点带面,指导工作。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并推广经验;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大力开展学习教育。在前一阶段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建设系统内总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十分必要,但也有一些同志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观念。比如,有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会失去市场和客户,影响发展和稳定";有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是企事业单位的事,与行政机关关系不大";也有的同志认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无规则办事",已成为市场运行的"潜规则",表现出对治理商业贿赂信心不足。各单位要针对实际,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大家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全系统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积极投身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来。
(三)坚持边查边改。建设系统产生商业贿赂,既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行为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缺乏制约、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要针对这些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阶段、每一环节严格把关。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不管哪个单位,哪个环节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重来,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各单位从治理工作一开始,就要对照中央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把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工作质量。
同志们,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确保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