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岳阳市房地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编稿时间: 2015-01-22 12:49 来源:市房产局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自由裁量权细化后执行标准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违法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罚款。

城市房地

产开

发经

营管

理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0万元罚款。

3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10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8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块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0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0.5%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0万元罚款。

7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0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处1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处1.8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处3万元罚款。

9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1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2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2万元罚款。

10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千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千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万元罚款。

1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

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1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1万元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8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万元罚款。

13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处1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处1.8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处3万元的罚款。

1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0万元罚款。

15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16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处2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处2.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2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2.6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万元的罚款。

18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1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8万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万元罚款。

19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20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26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0000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20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0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60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100000元罚款。

21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10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8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30000元罚款。

22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处5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处12000元罚款。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逃避调查,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处20000元罚款。

物业管理

23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要求30日内及时整改到位的,罚款2万元。

按要求在30天后至60天内整改到位的,罚款6万元。

在60天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罚款10万元。

物业管理

24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30天内按要求及时改正的,罚款5万元。

在30天后至60天内按要求整改的,罚款12万元。

在60天内没有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万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罚款1万元。

在限定期限后30日内改正的,罚款6万元。

在限定期限30日后仍没有改正的,罚款10万元。

26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要求停业整顿,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罚款5万元。

按要求停业整顿,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的,罚款12万元。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停业整顿的,罚款20万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

27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业主损失的,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0%罚款。

在规定期限后30日内不完成改正的,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5%。

在规定期限后30日内没有改正的,处委托合同价款的50%,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

28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0万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社会不衣影响的,处30万元罚款。

逃避调查,拒不改正违规行为,
获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

29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社会不衣影响的,处8万元罚款。

逃避调查,拒不改正违规行为,
获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30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5万元罚款。

违反行为之二的,个人处800元罚款;单位处16万元罚款。

违反行为之三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物业管理

31

物业
管理
企业
资质
管理
办法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32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33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物业管理

3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及时到位的,处5000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房屋
维修
资金
管理

3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认识态度好,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②认识态度好,整改及时到位的,处3000元罚款。

①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②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①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②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

3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退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予挪用金额1/2的罚款。

认识态度较好,但不能及时退回挪用专项维修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予挪用金额1倍的罚款。

不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予挪用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宅
室内
装饰
装修
管理

37

住宅
室内
装饰
装修
管理
办法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不及时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38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不及时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3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不及时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40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物业管理单位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2倍的罚款。

隐瞒违规事实或不及时报告的,处予服务费2.5倍的罚款。

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装修人)会通违规,拒不报告违规事实的,处予服务费3倍的罚款。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4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及时到位,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处1万元罚款。

改正不及时到位,造成社会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42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及时到位,未造成社会危害的,的,罚款1万元。

改正不及时到位,造成社会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万元罚款。

43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44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及时到位,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处1万元罚款。

改正不及时到位,造成社会危害的,处2.5万元罚款。

①拒不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②责令整改拒不执行,逃避责任的,处3万元罚款。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45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发生蚁害,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500元罚款。

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不配合的,处800元罚款。

拒不接受白蚁防治单位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1000元罚款。

房地
产经纪管

46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改正及时到位,未造成社会危害的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经纪机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拒不整改,逃避责任的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47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及时到位,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处1万元罚款。

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拒不整改,逃避责任的,处3万元罚款。

48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
产经

纪管

49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屋租赁管理

50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①没有违法所得,认识态度好,整改及时到位的,处1000元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认识态度好,整改及时到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

①没有违法所得,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①没有违法所得,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三万元。

51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认识态度好,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处5000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52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认识态度好,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个人处50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罚款。

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处800元罚款,单位处6000元罚款。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