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局近期组织了一批建筑装饰资质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2日。
一、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指导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审查意见向我局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8186571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