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海绵城市:让城市回归自然

编稿时间: 2014-11-03 10:44 来源:市住建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各地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水文特征接近开发前,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概念——

《指南》: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

海绵城市,就是要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海绵城市强调优先利用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放径流雨水,以“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式”控制为主要规划设计理念,先利用场地源头设施对径流进行促渗减排,部分径流雨水可予以调蓄净化和回收利用,最后实现安全有序排放。

海绵城市的建设,强调优先利用绿色、生态化的“弹性”或“柔性”设施,并注重与传统的“刚性”设施进行有效衔接。通过“刚柔相济”,建立和完善城市的“海绵体”,强化对城市径流雨水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从而实现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径流污染负荷、提高雨水资源化水平、降低暴雨内涝控制成本、改善城市景观等多重目标,最终为城市构建起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

海绵城市的建设,关键在于不断提高“海绵体”的规模和质量。首先,要对城市原有的“海绵体”进行有效保护。通过科学合理划定城市的“蓝线”、“绿线”等开发边界,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海绵体”不受开发活动的影响,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其次,要逐步恢复和修复已受到破坏的“海绵体”。要综合运用物理、生物和生态手段,使受到破坏的绿地、水体、湿地等“海绵体”的水文循环特征和生态功能逐步得以恢复和修复,并维持一定比例的生态空间。最后,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创建一定规模的“海绵体”。在城市建设中优先采用具有渗透、调蓄、净化等“海绵”功能的雨水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设施,提高“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比例。同时,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实际需求,适当开挖河湖沟渠、扩充水域,以促进雨水的调蓄、渗透和净化。

原则——

《指南》: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是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

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

海绵城市建设与低影响开发有别于传统排水系统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回归自然的水文循环”这一理念创新,通俗来讲,就是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空间、水系等,使其发挥“海绵”的积存、渗透、净化、释放作用。

要真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要求,就要对城市空间进行重新认识、利用,因此必须将此提升到城市规划层面以及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操作层面,即“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也就是说,要以各层级规划为控制途径,一方面保护现有可能影响城市水生态的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另一方面将低影响开发这一理念植根于新开发或需要改造的城区。

海绵城市建设既要实现生态目标,也要满足现有城市功能。因此,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必须要以建筑与小区、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作为载体,这就要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城市水安全的问题、各地区水文条件差异性、规划指标及项目操作层面的可实施性,这就是“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含义所在。为此,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的水文条件、水安全要求、水资源状况,确定符合自身需要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创新建设和管理模式。

规划——

《指南》: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规划中均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结合城市开发区域或项目特点确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

中规院城镇水务与工程专业研究院副院长谢映霞:

城市总体规划要解决哪些区域不能开发建设的问题,还要解决在允许开发建设的区域内需要控制多少雨水径流量、哪些地方应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为这些设施预留多少用地空间等问题。因此,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将这个指标作为控制目标,并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规划原则和实施策略,确定重点实施区域,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必须与城市水系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一方面,要针对城市道路、绿地、河湖水系等不同用地类型的特点,将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量化要求纳入专项规划,明确各地块的控制目标;另一方面,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提出调整建议,充分考虑用地性质的兼容性,优化用地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要综合考虑不同用地的空间关系、建设主体、排水防涝要求等因素,明确每个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需要将上述指标作为各地块的约束条件,详细确定地块内具体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内容,确保各地块实现低影响开发的目标。

载体——

《指南》:应对不同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进行科学合理的平面与竖向设计,在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规划建设中,应统筹考虑景观水体、滨水带等开放空间,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上海市政总院总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张辰:

海绵城市建设,要以城市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建设为载体,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及工程管理等各部门、各专业要统筹配合,突破传统的“以排为主”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生态化技术,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对于建筑与小区,可以让屋顶绿起来,在滞留雨水的同时起到节能减排、缓解热岛效应的功效;人行道、广场可以采用透水铺装;有条件的小区绿地应“沉下去”,让雨水进入下沉式绿地进行调蓄、下渗与净化,而不是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可将小区的景观水体作为调蓄、净化与利用雨水的综合设施。

城市道路是径流雨水及其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对城市道路径流雨水的控制尤为重要。人行道可采用透水铺装,道路绿化带可下沉,若绿化带空间不足,还可将路面雨水引入周边公共绿地进行消纳。

城市绿地与广场应建成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多功能“雨洪公园”,城市水系应具备足够的雨水调蓄与排放能力,滨水绿带应具备净化城市所汇入雨水的能力,水系岸线应设计为生态驳岸,提高水系的自净能力。

维持和恢复城市绿地与水体的吸水、渗水、净水能力,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保证城市道路、绿地原有功能的同时,还要合理规划用地布局与竖向设计,使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城市“绿色”基础设施与“灰色”基础设施协同作战的能力。

落实——

《指南》:城市人民政府应作为落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在各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邵益生:

海绵城市建设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首先,城市人民政府要扮演好“决策者”和“指挥者”角色。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分解和明确各地块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并通过相关专业或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具体落实建设任务。

其次,相关从业人员要扮演好“设计者”和“建设者”角色。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再其次,低影响开发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要扮演好“养护者”角色。要做好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要配备相应的监测手段对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最后,社会公众要做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社会公众可因地制宜“创造”各类低影响开发的新模式、新技术,如在房前屋后建设各类雨水花园、绿色阳台、微型湿地、屋顶菜园,建设成千上万的“海绵社区”、“海绵校园”、“海绵公园”……应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在全社会普及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让海绵城市建设蔚然成风,成为一种自发、自觉、自愿的行为。

延伸——

海绵城市建设投资不增效益高

海绵城市建成后能够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邵益生表示,海绵城市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还可以带来综合生态环境效益。如,通过城市植被、湿地、坑塘、溪流的保存和修复,可以明显增加城市“蓝”、“绿”空间,减少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同时,为更多生物特别是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地,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水平。

大力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是否意味着会增加城市建设投资?专家认为,海绵城市建设注重对天然河道、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的保护和利用,可以大大减少建设排水管道和钢筋混凝土水池的工程量。同时,海绵城市建设注重利用适宜当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塘、多功能调蓄水体等,这些设施可以与园林景观相结合,与城市绿地和景观水体相结合,“净增成本”较低。这些设施还可以充分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径流污染和内涝风险,降低水环境污染巨额治理费用,减少城市内涝造成的巨额损失。海绵城市建设是一个立足长远、日积月累的过程,从长远看,非但不会增加城市建设投资,反而会节省成本。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11.03 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