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8-09-12 08:52 来源:省住建厅

各市(州)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局(住房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研究,我厅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消防总队、质监等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3日


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要求的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栋为单位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五)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按照所在楼层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出资比例。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增设多台电梯的,可一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噪声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鉴定报告、电力增容方案等;

2.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及工程投资估算;

3.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

4.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单元或者楼栋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该单元或者楼栋“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等;

2.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业主协商解决。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业主充分协商同意,由实施主体持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增设电梯事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并初审通过后上报城乡规划部门;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召集住建(房产)、发改、财政、国土、消防、质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市州、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联合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在增设电梯的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核发审查意见书。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增设电梯施工。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持联合审查同意意见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

各地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开展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等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税费支持

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四)其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职责分工

城乡规划、住建(房产)、发改、财政、国土、消防、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联合审查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协商解决机制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十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能的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房产)、发改、财政、国土、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其他建制镇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参考本意见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十三、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