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安排,2015年起我省全面启动建设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顺利推动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建设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建设全省联网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国务院要求,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实现联网。省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要在全省加快建立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建房〔2012〕198号)、《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2007)、《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2011)等一系列文件,对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建设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科学调控住房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必要前提。全省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促进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的高度认识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大力推动系统建设工作。
二、明确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思路
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一网一中心一平台”。“一网”,即建立一张覆盖省、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交换网络,实现全省房地产信息的联网互通。“一中心”,即初步建立全省房地产基础数据中心,省、市、县三级按职责分别采集、存储和管理房地产数据。“一平台”,即省厅按统一架构搭建全省房地产业务监管平台,实现房地产数据采集交换、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技术支撑等功能。总体思路为: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全省统一建设思路,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省市县三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省带市、市带县”的原则分工承担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清理职责。湘西自治州可由州房产局和吉首市房产局协商确定牵头实施部门。
2.先市后县,分步实施。根据市级业务系统相对完善,县级业务系统差异较大的现状,2015年底前实现市级到省的联网,基本实现省、市房屋登记和交易信息互联互通;2015年到2016年,市县部署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推动历史数据清理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县到市联网,省市县形成统一数据交换网络,基本实现全省房屋登记和交易信息互联互通。
3.以楼盘表为基础,以房屋登记和交易信息为重点采集数据。楼盘表是房产业务数据中重要的基础数据,全省要以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为基础,统一楼盘表和房屋编号,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登记和交易信息的全省数据采集。要尽快完成纸质档案数字化,分阶段、分区域做好历史数据清理和采集。
4.自动采集,资源共享。省厅在14个市州各部署1台前置服务器,市负责将市本级、县级有关数据按数据交换标准自动采集到前置服务器,省厅根据需要将前置服务器数据采集到省厅数据中心,整个采集过程全自动化。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原则上实时采集,技术条件受限的,应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当天完成采集。其它业务数据周期采集。统计分析结果省市县共享。
三、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
1.开展基层调研,摸清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底数,形成调研报告;
2.制定下发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3.组建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专家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数据标准;
4.完成系统建设立项,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招投标准备;
5.召开信息系统建设动员会,开展动员部署和技术培训;
6.各地根据省厅要求拟定本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报省厅备案;
7.各地按照全省统一数据标准改造业务系统,重点是建设改造房屋登记和交易业务系统。
(二)中期实施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
1.完成项目招投标,中标公司入场,组建项目建设开发组;
2.2015年9月底前,完成省到市数据交换网络联通;
3.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厅数据中心硬件建设;
4.2015年9月底前,根据统一数据标准,市本级基本完成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的标准化和系统改造工作。开展市本级历史数据清理、档案数字化等工作;
5.2015年10月底前,搭建完成省厅数据中心房产基础数据库,实现市本级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在省厅数据中心集中和实时交换。实现已清理的历史数据在省厅数据中心集中和交换;
6.2015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厅有关平台软件系统建设;
7.2015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完成系统中期测试,并进行中期验收,基本实现全省各地级市的房屋登记和交易信息互联互通。
(三)后期完善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1.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州到县市区的网络联通;
2.2016年6月底前,县级基本普及完善房屋登记和交易业务系统;
3.2016年7月底前,市级基本完成各县市区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在市级的集中;
4.201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有关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在省厅数据中心的集中。推动市州、县市区有关历史数据清理、档案数字化等工作;
5.2016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其它业务系统数据的全省联网和数据交换;
6.2016年11月,省厅组织开展考核评估;
7.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整个项目的综合测试,并对系统进行综合验收;
8.安排后续运行维护,出台操作规范和后续工作方案,确保数据同步更新。
四、确保按时建成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一)明确职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数据标准和工作方案;负责督查考核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负责建设全省数据中心和省平台,负责安装从省数据中心到市级前置服务器的网络和设备。
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统筹指导本地区所辖县区系统建设,按照全省统一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本地区市县区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并提交到前置服务器;负责市本级业务数据与历史档案的清理和标准化。
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市级统筹安排,负责县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将数据在市级进行集中;负责县级业务数据与历史档案的清理和标准化。
(二)保障经费。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分级保障。省厅负责省级平台建设、省到市联网费用,省平台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厅财政预算。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本级系统改造、数据清理、档案数字化等费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市到县联网费用,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系统改造、数据清理、档案电子化等费用。市州、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经费来源,保障系统建设经费。
(三)严格考核。国办发〔2011〕1号文件明确将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地方政府责任,并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问题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省厅把系统建设纳入对各市州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定项目推进责任制,及时通报考核有关情况。对不合格的单位要对主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市州要对本地区各县市区系统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对建设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省厅建立项目建设奖励机制,对项目建设推进积极、效果明显的地区,适当安排经费予以补助奖励。
(四)加强领导。省厅成立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督导,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东山任组长,厅办公室、房地产监管处、住房保障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州、县市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建设工作,及时向省厅和市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各地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