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决定承接行政审批项目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下放3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部分环节、调整为政务服务类项目1项。清理后,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共4项(含承接的1项)。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要认真做好承接、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将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性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
以前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2.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3.下放行政审批部分环节项目目录(3项)
4.调整为政务服务类项目目录(1项)
5.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承接的1 项)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承接依据 |
1 |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市 房 地 产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法[2015]100号) |
附件2: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取消依据 |
1 |
城市房屋拆迁和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已废止 |
2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已废止 |
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局共同审批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根据市审改办要求 |
附件3:
下放行政审批部分环节项目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 注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县市项目直接下放至县市 |
2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县市项目受理、初审下放至县市 |
3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县市项目直接下放至县市 |
附件4:
调整为政务服务类项目目录 (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调整类型 |
1 |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房地产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调整到政务服务事项 |
附件5:
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含承接的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目 名称 |
实施 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
市房地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法[2015]100号)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市房地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3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
|
市房地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4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
|
市房地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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