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信访局关于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要求以及市信访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系统实际,市局制定了《岳阳市房地产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一)不服房地产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投诉请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2)商品房预售许可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房地产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投诉请求:住房保障资格登记。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三)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
1、投诉请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四)不服房地产部门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
1、投诉请求:
(1)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认为房屋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五)不服房地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请求:
(1)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处罚;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品销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保障住房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六)不服房地产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投诉请求:保障住房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
2.法定途径: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4号)。
(七)投诉开发企业违约行为
1、投诉请求:
(1)开发企业交房逾期及未达到交付条件交房的。
(2)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2、法定途径: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3、法律依据:商品房交付除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外,还应遵守《合同法》27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建筑法》第61条、《城乡规划法》第45条、《消防法》第10条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八)投诉物业服务相关行为
1.投诉请求: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做出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行为。
(2)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差,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要求使用专项物业维修资金。
(4)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业主装饰装修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定途径:(1)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举报。(2)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3)需取得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 (1)《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3)《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九)房地产部门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投诉请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房地产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投诉请求:
反映房地产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房地产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投诉请求:
要求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房屋预售许可情况以及其他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