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暂行通知

编稿时间: 2016-12-12 04:38 来源:市房产局

文   号:岳房发〔2011〕30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1—62001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3日    失效日期: 2013年11月2日

文件状态: 失 效

 

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建房[2011]6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规定,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1、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外地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申请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存量房居间、代理等业务。

2、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经我局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存量房居间、代理等业务。

3、已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存量房居间、代理等业务的本、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须于2011年11月30日前至我局市场监管科补办备案手续。已备案机构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见附件1)。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备案材料,瞒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

二、实行营销人员和合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销或自行营销的,均应执行以下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组织营销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从事商品房销售。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30%,2012年6月30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60%,2012年12月31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100%。

2、现场营销人员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

3、实行房地产营销人员备案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持有上岗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报我局市场监管科备案。如人员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必须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产权市场管理处备案后,作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收件资料。

三、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营销人员的备案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外地房地产经纪或分支机构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见附件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市场管理处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岳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或《岳阳市房地产企业营销人员备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

2、受理申请。产权市场管理处在受理后,应严格审查相关证件和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

3、审查核准。初审合格的报市场监管科复审通过后,再经局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4、发布公告。凡经核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营销人员等备案信息将通过岳阳房地产网向社会公告。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营销人员方可取得网上签约资格,凡授予或限制网上签约资格(因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或取消的)按照以上程序第2、3项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执行,并在今年12月上旬将目前已取得网上签约资格授权情况与11月30日前到我局备案的经纪机构和营销人员进行核对,对逾期不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四、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营销人员常态化监督机制

1、实行执业情况网上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作为备案核验、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营销的,营销人员信用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开发企业营销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将实时在执业现场、岳阳房地产网上予以公布。

2、建立现场巡查机制。我局将在各楼盘销售期间由局市场监管科、产权市场管理处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巡查,通过现场指导、合同抽样、受理投诉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限制网签资格、媒体曝光、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开发企业营销人员进行实时的监督管理。

3、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我局将联合工商、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开发企业营销人员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房地产业协会应努力发挥其协调、沟通作用,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市场信息、市场预测,努力实现行业自律,推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