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模式的通告

编稿时间: 2016-12-12 09:05 来源:市房产局

文    号:岳房告〔2013〕1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3-61001

生效日期:2013年4月20日     失效日期: 2018年4月19日

文件状态: 有 效

YYCR-2013-61001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和模式的通告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模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交存标准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按房屋成交价的2%或3%(以下简称“原标准”)调整为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新标准”)交存。

1、根据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安造价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物业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物业60元/平方米。

2、二手房交易或房屋权属变更,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相应交存标准的,应足额交存后方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3、新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的,不再进行调整。

二、调整交存方式

为确保资金安全,方便业主交存,我市城区全面启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取消房地产企业代收代缴模式。购房人网签后凭《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市内交通银行的任意营业网点均可交存维修资金,并取得《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登录岳阳市房地产政务网(www.yyfdcw.com)查询维修资金个人帐户信息。

三、调整交存时点

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时点调整为:购房人应当在房屋预告登记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交存其自留和未售部分房屋的维修资金。

1、本通告施行前房屋已预告登记的,购房人收房前持网签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到维修资金业务窗口办理交存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交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均需查验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一并交存了维修资金的房屋售出后,由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物业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其他规定

1、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不得擅自代收维修资金。原已代收的,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全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擅自代收或逾期未交的,由市房地产监察支队依法查处。

2、购房人已将维修资金交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向代收单位索取《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索要未果或有疑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电话:8758177   咨询电话:8882025。

3、本通告施行前购买了商品房已备案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按原标准交存,本通告施行后按新标准交存。

4、本通告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留和未售物业已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按原标准补交,本通告施行后按新标准补交。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