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岳阳市主城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岳建发〔2017〕24号)

编稿时间: 2017-06-27 04:48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岳阳楼区交通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实施,强化标准执行和实施过程把关。经研究,特制定《岳阳市主城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6日

 

岳阳市主城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岳阳海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投资。

第四条  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时,应当核查规划部门审批的相关控制指标,包括屋顶绿地率、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径流率、固体悬浮物消减率、城市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标准、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中水回用利用率等。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同步从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该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控制性指标符合性予以说明。对于未达到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确需变更设计,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查,所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当审查其海绵城市建设造价清单;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整体发包。

第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内容应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建设规范和实施阶段特点,单独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验收计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专项监督意见,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时,必须核查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可同步分阶段、分区域、分期)申报验收;现场监督时,应当督促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海绵城市设施的内容和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在接收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时,应当核查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技术资料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将进行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