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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字〔2019〕15号(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08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0-08 15:32

民盟岳阳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明晰车位产权减少业主企业纠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居住小区车位权属问题是当前的社会热点,如何厘清不同情形的居住小区车位权益归属,无论是从减少业主企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见,还是从规范车位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各方权益出发,都十分有必要。

一、关于贵委提出“加强研商机制统筹”的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市民群众代表专题研讨、调研,共商统筹解决对策,力求做到“两保护一规范”,既保护业主正当权益,也保护开发商、物业企业正当利润,全面规范车位、车库租售管理。2015年市发改委出台了《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岳发改价服〔2015〕497号);2018年10月《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组织到长沙、娄底、福州就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取经,我市的地下停车位权属登记有关办法也已着手起草。

二、关于贵委提出“加强权利登记统筹”的问题

鉴于权属登记职能在不动产部门,建议由不动产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精神,借鉴省内外其它地市经验,结合我市特点,针对不同权属情形的车位、车库研究出台相关的权利登记办法,加紧实施。据悉,我市地下停车位权属登记有关办法不动产主管部门已在起草中。

三、关于贵委提出“加强收费定价统筹”的问题

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我局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大对《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岳发改价服〔2015〕49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点“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细则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合理收费维护民生。

四、关于贵委提出“加强宣传引导统筹”的问题

鉴于产权登记相关职能已从我局划出,建议由不动产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媒体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物权法》第74条原文“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精神,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市民群众清楚知晓,哪种情形下车位、车库归属于业主或业主共有,哪种情形下归属于开发商,提升市民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意识。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4日

 

承办负责人:张勤慧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董学武   0730-875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