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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岳建质安监发〔2013〕15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4-01 15:19

市处各监督室、临港分站: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监管责任和监督执法,以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动我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达标验收

1、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或小区,必须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或小区,必须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所有在建申报示范工地项目应悬挂创建标牌。稽查室负责将相关信息汇总并公示。

2、基础、装饰阶段的达标验收由监督科室分管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达标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现场进行达标验收。施工现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达标验收人员应立即下达书面整改或停工通知,限定整改期限,并复查确认隐患问题是否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达标验收人员应立即按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

3、主体阶段的达标验收由处“达标验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室收到主体阶段达标验收申请表后,应进行初步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意见,报处“达标验收办公室”。处“达标验收办公室”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监督室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报。

4、主体阶段达标验收应在施工至30%-50%的阶段进度时进行,对不按时按要求通过达标验收的项目,取消评优资格,将施工单位归入差别化管理单位。达标验收人员应及时将达标验收情况录入信息平台。

二、关于行政处罚

1、监督人员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下达《停工通知》后,监督室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停工通知》报稽查室备案存档,并对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督室除按日常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告知和经济处罚)外,还应书面提出进一步行政处罚建议,于一个工作日内报处稽查执法室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2、《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经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并确认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报稽查室备案存档,经站长会研究后上报。

3、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好调查笔录和影像资料,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申请表》,提出处罚建议,报稽查室汇总,经站长会研究后向局法规科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三、关于开工审查

1、项目开工前的开工条件审查由项目监督科室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必须安装指纹考勤机,并录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②开工审查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期限,并督促整改;③提前介入或临时施工许可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并下达审查意见书。开工审查前,已施工完毕部分应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2、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开工审查由项目监督科室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未按要求进行开工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施工;②开工审查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3、处稽查执法室每月汇总开工条件审查情况,纳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台帐。

四、关于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严格审查的内容:一是审查工程是否按程序变更设计,是否加层、超面积,对擅自加层、超面积的应上报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格监督建筑节能的规范施工及验收;三是严格审查分户验收记录;四是严格审查各参建方竣工验收意见及工程款支付情况;五是按程序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审批。竣工验收时应严格监督验收程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通知

         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永忠副局长,局质安科。

         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