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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大棚房”专项整治将清理十种情况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13 08:21

日前,从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严厉打击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现代特色农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积极行动,依法拆除做到“恢复原状、恢复地力、恢复农业生产”,确保3月底前整改到位。

当前,全市“大棚房”整治工作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我市自去年9月启动该项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合力攻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自然资源部武汉督查局和省政府督查组的充分肯定,但一些问题还十分突出。

会议对“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提出了要求,对清理排查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对后段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据悉,国家自然资源部下达我市在审批界线范围外的建筑物图斑3.26万个,面积7.8万亩,要求我市对疑似图斑进行第三轮清查排查。

据了解,“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将集中清理整治十种具体情况: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的农业园区(流转耕地40亩以上)内进行非农业经营的违法违规建设。

2、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的。

3、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

4、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5、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超过规定标准的。我省看护房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6、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2层(含两层)的。我省看护房控制在单层。

7、以农业大棚看护房名义,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8、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但占地面积超标或未办理附属设施用地手续的。

9、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附属及配套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种植业生产配套(晒谷坪、农机存放库、检验检测室、烘干房等)等设施,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

10、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附属及配套农业设施(同第9条),但改变性质和用途的。

另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范围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此外,按照新的政策,对其他不属于“大棚房”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的,由县市区依法依规另行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况不纳入问题处理:

1、对不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另行查处。“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2、对占用耕地的畜禽、水产及特种养殖设施、占用耕地的烤烟配套设施,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

3、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另案查处。

据介绍,再清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对照疑似图斑、设施农业备案资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的农业园区三张清单,逐一现场核查,做到逢棚必进、逢棚必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并建立清查排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