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7TFGIE),地址:岳阳市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号楼23楼,邮编:414000,法人代表:张建红 联系电话:15367003738
根据我局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中存在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我局于2019年12 月 9日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项目2019年3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为53491平方米,存在在施工现场采用自拌设备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违规使用自拌砂浆共计500吨。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现场搅拌砂浆取证照片;
3、对现场负责人张建红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我局于2020 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4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经过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陈述申辩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工程中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现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处以3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该项目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