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30007121515608),法定代表人:谢铭晶(430121198607234890)。
根据湖南天元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资料,本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在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0年7月23日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办理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评标系统时,将有关事宜交由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办理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投标事宜的工作人员的问询笔录;
2、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因文件制作码一致而否决投标的记录;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科、信息技术科出具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直的情况说明。
我局于认为你(单位)在龙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时行为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19号),你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提交申辩书,经审查复核,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现根据你公司陈述及申辩材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投标单位处中标金额1265.33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10.12万元);
2、对直接责任人杨青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罚款(0.81万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