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岳阳南湖天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D07G37),地址: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16号蓝湖水岸A栋102门面,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性别:男;联系电话:07308199999)。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江河·南湖天著二期一标段”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和是第十八条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20年4月开工建设,在2020年4月27日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你单位在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初步调查问询笔录),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附的照片,证明违法建设工程现状情况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建设江河·南湖天著二期一标段的地址、建设现状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的事实。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7、整改完成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完成整改、积极消除扬尘污染影响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11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江河·南湖天著二期一标段”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和是第十八条之规定。但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具有从轻情节,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岳阳南湖天著置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岳阳南湖天著置业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