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湖南和立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564836XY),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二段18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楼319房,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冯杨辉(性别:男,联系电话:0730-3262016)。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星河国际三期”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至2020年3月11日工程已完工,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涉案的建筑面积约8084.13平方米。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初步调查问询笔录),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附的照片,以及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提供的说明及交房情况表等资料,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现状情况事实和已交付的实际面积。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建设星河国际三期项目的地址、建设现状及违法事实情况。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的事实。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7、《关于星河国际三期未验收先交房的情况说明》一份、已交付部分的明细情况,证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有从轻处罚情节。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13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星河国际三期”施工过程中未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但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具有从轻情节,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湖南和立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将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
2、责令当事人湖南和立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湖南和立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合计1940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肆千元整)。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