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岳阳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32AX9H),地址: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科恒2#楼312#房,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胡泽平(身份证号:430602******085055)。
根据2019年11月5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在“疾控中心房屋拆除及渣土外运”项目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9年8月15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11月5日已拆除临街门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疾控中心房屋拆除及渣土外运的扬尘治理不到位的调查笔录;
2、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80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