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岳阳祥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8U8D0F),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49号岳阳市园林大厦二楼,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身份证号:342201******111816)。
根据2019年9月30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在“祥源城市之光项目(A、E地块)”项目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9年7月9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9月30日基础工程已完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祥源城市之光项目(A、E地块)的扬尘治理不到位的调查笔录;
2、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74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予以警告。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