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59K53B),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云梦路2号,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身份证号:430104*****616051X)。
根据2019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在“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二期I(E、F)栋”项目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8年3月8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4月8日,现场已施工至:地下室4加LG层,E栋主体五层,F栋主体六层,你单位尚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二期I(E、F)栋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提前施工的调查笔录;
2、现场已施工情况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76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的规定对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