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燚,总经理
被处罚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被处罚人:李国明,男,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10612****
被处罚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夏,董事长
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花果山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宇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花果山公司在市巴陵东路建设“巴陵·正荣府(一期)”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龙元建设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深圳科宇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52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花果山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龙元建设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李国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深圳科宇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各责任主体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岳阳花果山公司、龙元建设公司和深圳科宇公司限期改正,对岳阳花果山公司处以人民币52000元(大写金额:伍万贰仟元整)罚款,对龙元建设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李国明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深圳科宇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
2019年6月19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52号、53号、54号、55号),四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花果山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龙元建设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深圳科宇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花果山公司和龙元建设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已完成主体部分估算工程造价52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岳阳花果山公司处以人民币52000元(大写金额:伍万贰仟元整)罚款;对龙元建设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李国明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深圳科宇公司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