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艳丽,总经理
被处罚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董事长
被处罚人:邱生才,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42577
被处罚人: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洪亮,董事长
岳阳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大地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昌正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贝特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大地公司在市珍珠山路建设“观湖名筑”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湖南昌正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贝特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8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大地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昌正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邱生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湖南贝特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各责任主体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岳阳大地公司、湖南昌正公司和湖南贝特公司限期改正,对岳阳大地公司处以人民币80000元(大写金额:捌万元整)罚款,对湖南昌正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邱生才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贝特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
2019年6月19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36号、37号、38号、39号),四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大地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昌正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贝特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大地公司和湖南昌正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已完成主体部分估算工程造价80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岳阳大地公司处以人民币 80000元(大写金额:捌万元整)罚款;对湖南昌正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邱生才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贝特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