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70018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对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岳政办函〔2019〕34号)进一步核实了该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张军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容县施工的“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你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张军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
2019年11月20日,我局向被处罚人张军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78号,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对张军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