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3060070733598xw),办公地点:岳阳市五里牌路485号长江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汤波(430103******011013)。
根据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有关资料,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在王家河巴陵东路至大嘴堤段污泥处理工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2年6月11日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成为王家河巴陵东路至大嘴堤污泥处理工程第二标段项目施工中标人(中标金额276.78万元)。2013年1月你单位将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承包给李剑军(430602******252530)个人,且在转包协议书中明确该项目的业主工程款到位后,长江水利水电安装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部分资金及时支付给李剑军个人。前述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纪委线索移交资料中的问询记录;
2、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2013-2018年间运营情况汇报;
3、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王家河巴陵东路至大嘴堤段污泥处理工程第二标段中标通知书;
4、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王家河巴陵东路至大嘴堤段污泥处理工程合同协议书。
5、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李剑军签订的《王家河清淤标段项目项目管理协议书》。
6、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承接王家河东路至大嘴堤段污泥处理工程第二标段项目资金开支情况。
7、关于请求核定王家河清淤二期违法所得数额的报告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6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等要求。
现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三>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贰仟元贰佰元(52200.00元);
2、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柒仟柒佰元(277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来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