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1-02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40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5:52

被处罚人: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荭,董事长

被处罚人:袁荭,女,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204108X

被处罚人:兰定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2062035

 

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创公司)在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湖南联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创公司)在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湖南联创公司

在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袁荭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3、兰定波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吊销监理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对湖南联创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元整)罚款,对袁荭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40000元(大写金额:肆万元整)罚款,对兰定波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28000元(大写金额:贰万捌仟元整)罚款并处以吊销监理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019年9月19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63号、65号、66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经岳政办函(2019)34号文件决定,对湖南联创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元整)罚款,对袁荭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40000元(大写金额:肆万元整)罚款,对兰定波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28000元(大写金额:贰万捌仟元整)罚款并处以吊销监理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