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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39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9-30 15:49

被处罚人:湖南远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处罚人: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世鹏

 

湖南远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远创公司)将承建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区“王家河截流污水泵站出水压力管网土建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华公司)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湖南远创公司承建的“王家河截流污水泵站出水压力管网土建工程”项目,违法擅自转包给湖南乐华公司。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湖南远创公司

违法擅自转包,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湖南乐华公司

违法擅自接受转包,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湖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现责令湖南远创公司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扣除税金后)计人民币9.95万元(大写:玖万玖仟伍佰元整)、违法转包处罚人民币3.16万元(大写:叁万壹仟陆佰元整)。

对湖南乐华公司处罚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2019年7月2日,我局向二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60号、61号),湖南乐华公司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湖南远创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违法转包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乐华公司对存在的违法接受转包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湖南远创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转包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13.11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对湖南乐华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上述款项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