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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38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9-03 15:48

被处罚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

 

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一案,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一、违法事实

中柱公司承建的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海棠社区集贸市场土建”工程项目,系出借资质证书给李剑个人、以中柱公司名义承揽的建筑工程。

二、法律依据

中柱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2019年7月11日,我局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62号),被处罚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组织听证,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中柱公司限期改正违法出借资质证书行为;

2、对中柱公司处以人民币6.3万元(大写金额:陆万叁仟元整)罚款。

3、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履行所涉罚款处罚须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