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涛,董事长
被处罚人:刘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69*****474
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 “湖南画院岳阳研究中心”项目设计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项条文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 “湖南画院岳阳研究中心”项目设计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项条文。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 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刘勇
作为该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即责令限期改正,对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罚款,对刘勇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整)罚款。
2019年1月3日,我局向两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149号、150号),两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设计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对中科建(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罚款;对刘勇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两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