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岳阳鑫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洪青
地址:岳阳市建湘路康岳寓园四楼
经查,被处罚人岳阳鑫磊置业有限公司在暂定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情况下,在岳阳市沿湖风光带沿湖大道与湖光二路交叉处东南角开发建设“圣大·珑庭”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102193平方米,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超越企业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本局于2014年11月12日送达了岳市房听告字〔2014〕9号《房地产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34条和《岳阳市房地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本局现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法整改;
2、罚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账号:385901040008017,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注明征收大厅编码:08,执收单位编码:88808,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房地产监察支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