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殷清华,主 任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经信委在市德胜南路发包建设“恒立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602201206270101)许可其建设5栋房屋、建设规模9673㎡。现该项目实际建设6栋房屋,其中1#、2#、3#、4#、5#楼超出施工许可6136.32m2,6#楼8385.9 m2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部分住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项目是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岳府阅〔2010〕13号),为解决原恒立公司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牵头建设的一项惠民工程,该委《申请减免恒立经适房项目行政处罚的函》(岳经信函〔2016〕2号)陈述特殊情况:一是1#、2#、3#、4#、5#楼因开挖地下室塌方而调整规划方案超出施工许可建设,二是按照市政府协调将部分住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原恒立公司无房职工使用,并以此提出酌情减轻处罚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市经信委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83000元(大写金额:捌万叁仟元整)罚款。
2016年2月19日,我局向市经信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6〕11号),该委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经信委限期改正,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恒立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未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须由经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国土、规划、环保、消防和房屋土建等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
在未按要求整改合格前,我局将函告市房地产局不予办理该工程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市经信委“恒立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1#、2#、3#、4#、5#楼超出施工许可建设和部分住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酌情免予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6#楼8385.9 m2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估算工程造价83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的百分之一,处以人民币83000元(大写金额:捌万叁仟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