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松保,董事长
被处罚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路琴,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长岭炼化方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 安,董事长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凯美特公司)、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市大众公司)、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梦远公司)和岳阳长岭炼化方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方元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湖南凯美特公司在市七里山路发包建设“凯美特气体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汨罗市大众公司和江西省梦远公司分别承包建设其中的仓库、房屋基础和竖向工程,以及科研楼、综合楼和中试楼工程,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岳阳方元公司在上述各单位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部分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8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湖南凯美特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汨罗市大众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江西省梦远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岳阳方元公司
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属于市重点帮扶项目,根据市政府《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6〕6号)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湖南凯美特公司、汨罗市大众公司、江西省梦远公司和岳阳方元公司限期改正;对湖南凯美特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对汨罗市大众公司、江西省梦远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岳阳方元公司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2016年1月14日,我局向汨罗市大众公司、江西省梦远公司和岳阳方元公司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6〕01号、02号、03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湖南凯美特公司、汨罗市大众公司和江西省梦远公司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未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须由经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岳阳方元公司应当督促湖南凯美特公司、汨罗市大众公司和江西省梦远公司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整改。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湖南凯美特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3、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汨罗市大众公司和江西省梦远公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岳阳方元公司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