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佳琪,董事长
被处罚人: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海平,董事长
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宸中公司)和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阴六塘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宸中公司在市营盘岭路发包建设“滨水天悦”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湘阴六塘公司承包建设该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该项目,因尚在桩基础施工阶段故暂未实施监理。该项目现桩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3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宸中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湘阴六塘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建设单位能按照要求整改补充完善报建手续,具有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等情节,其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并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岳阳宸中公司、湘阴六塘公司限期改正,对岳阳宸中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对湘阴六塘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2月4日,我局向两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6〕07号、08号),两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宸中公司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实施质量监督
的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须由经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湘阴六塘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3、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岳阳宸中公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照已完成工程量造价30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对湘阴六塘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两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