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军,董事长
岳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裕丰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2008年1月,市裕丰公司垫资拆迁市金鹗西路(金鹗公园南大门对面)旧城改造项目,后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 “公园大邸”(原名“金鹗山领仕馆”)工程项目。经市发改委《关于岳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鹗山领仕馆”商住楼项目的备案通知》(岳发改审〔2010〕185号)审查,建设两栋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530㎡。市裕丰公司据此分别办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规(工)201009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岳施审建(2011)042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备案号2012—112)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602201211190101)等报建手续。
期间,由于该项目宗地周边夏万路社区因土地纠纷多次上访阻工,市政府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并印发(岳府阅〔2011〕80号)、(岳府阅〔2011〕90号)和(岳府阅〔2012〕36号)会议纪要,明确该项目新增建筑面积28000㎡,允许向南扩增部分用地,由市裕丰公司从该项目中无偿提供1061㎡商业铺面给夏万路社区作为其社区服务平台。由于市政府对该项目建筑规模的调整、新增5000㎡私房拆迁执行难度巨大,以及调规申报过程中相关领导调整等原因的延误,使经审查合格的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不适用于新的项目建设。
在项目建设延误五年多所带来的巨大资金和工期等多重压力下,市裕丰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委托设计单位在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现两栋商住楼之一的2#栋已基本竣工。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项目原计划立项部分已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行政许可(审批),因第三方夏万路社区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次上访导致市裕丰公司建设进展迟缓五年多时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另外,该项目建设规模调整系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印发会议纪要所明确;修改设计在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虽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但实际基本竣工2#栋只是设计两栋商住楼中的一栋。同时,参考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次,2015.3.12)“拟对已建成的2号楼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作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拟减轻处罚,即责令市裕丰公司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
2016年6月12日,我局向市裕丰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6〕12号),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裕丰公司限期改正。若未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标准及该项目相关情节酌情减轻处罚,对市裕丰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