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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建行罚字〔2016〕10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6-09-26 17:29

被处罚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吉安,主  任

被处罚人: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  成,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市启明星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未,董事长

 

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顺意公司)和岳阳市启明星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启明星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在市青年东路以北建设“王家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暨综合文化站”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岳阳顺意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市启明星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3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岳阳顺意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市启明星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系“为人民办实事、享实惠”的便民重点工程,也系落实“一极三宜”的城市居民宜居目标工程,建设压力大,且建设单位能按照要求整改补充完善报建手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岳阳顺意公司和市启明星公司限期改正。

2016年9月2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6〕20号、21号、22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岳阳顺意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市启明星公司应当限期督促市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岳阳顺意公司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