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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7〕01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7-01-12 10:20

被处罚人: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蔡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武纲,主  任

被处罚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石关,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市启明星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未,董事长

 

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蔡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区蔡家居委会)、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通驰公司)和岳阳市启明星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启明星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楼区蔡家居委会在市岳兴公路东侧建设“蔡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湖南通驰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市启明星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基本竣工,建筑面积3158㎡,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48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楼区蔡家居委会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通驰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市启明星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市委组织部在《关于支持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蔡家社区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函》中明确要求对该工程建设给予大力关心支持,另建设单位在市岳新公路改造工程中积极协调周边关系,配合支持城市建设;建设单位能按照要求整改补充完善报建手续,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司法鉴定且结论合格,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楼区蔡家居委会、湖南通驰公司和市启明星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1月4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01号、02号、03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楼区蔡家居委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湖南通驰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市启明星公司应当限期督促楼区蔡家居委会、湖南通驰公司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